韦海康:
经查,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天等县天等镇四维村龙马屯饮用水源地附近建设废旧塑料收购点并投入经营。
你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砖场做好如下整改:
即日起立即停止废旧收购并将现存有的废旧清理。
我局将加强对你废旧收购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收到本通知之后,仍未停止生产的,我局将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等县人民政府或崇左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天等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