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林罚决字[2018]第19 号
被处罚人姓名 黄华卿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3年04月22日
身份证号码4521311963●●●●●●38
工作单位 现住址广西天等县福新镇北教村教小屯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 2018年初,黄华卿在教小屯和龙巧屯路口占用林地建房子,房子面积为89.6平方米(长11.2米,宽8米)经调查,黄华卿占林地建房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罚款89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天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1586120102545877)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等县人民政府 或者崇左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等县林业局
2018年7 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