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卫公罚〔2018〕006
被处罚人(单位):天等县天银宾馆;
地址:天等县天等镇天德路3号;负责人:黄安刚; 性别:男;
年龄:62岁; 身份证号码:45213119*********9;
住址:天等县天等镇添新街; 联系电话:0771--35****8
本机关于 2018年4月11日查明你查明你有下列违法行为: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服务工作。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现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二一条的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天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