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天建行罚[2019]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天等东森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寿芳 地址: 天等县天等镇环城路旁天等县指天椒综合市场 联系电话: 0771-3535597 。
经查,你(单位) 于 2015年 11月在未办理报建报监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天等县指天椒综合市场一期1#楼 ,以上行为违反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的规定。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报建、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于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圆)整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天等县人民政府或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直接向 天等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天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2019年4月16日
(背面接备注事项)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 天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局窗口 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天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